现在时间:
本站搜索:  
当前位置: 离退休工作网→政策规章→正文
九、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4-3-13 16:10:17      访问次数:790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CopyRight©2014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离退休办公室 地址:南宁市双拥路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