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调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和留察治疗起付标准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62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4月1日起,对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门诊慢性病及留察室治疗起付标准进行再调整,调整后起付标准如下:
1.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7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
2.部分门诊慢性病每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
3.留察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医疗保险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