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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卫医〔2009〕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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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4325    发布时间: 2009-7-16 10:06:52
各市卫生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的有关规定,我区自启动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认真开展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截止2009年5月31日共核发《护士执业证书》69671本,较好地完成了护士换证工作。但目前仍有少量护士因各种原因未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为继续做好护士换证工作,使我区护士注册工作规范有序,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组织好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证工作,严把换证质量关。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自发文之日起,全区护士换证及护士首次注册等工作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中心二楼,电话:0771-5595813、5595814)负责办理。2009年5月12日前已提交换证申请材料,但核查不到资格考试信息的人员,可持相关证件于2009年9月前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作为提交材料不齐全处理。
附件:11555258103.htm链接
信息出处: 
信息作者: hlb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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